last_modified_at: 2026-03-01

貿易合規摘要 — 2026 年第 09-10 週

報告期間:2026-02-24 — 2026-03-07 產出時間:2026-03-01 自動化程度:60%(政策彙整自動化,合規建議建議人工審核)

重點提醒

  • 重大變更 中國對日出口管制升級為「雙軌制」2026 年 2 月 24 日起,商務部發布第 11 號及第 12 號公告,共 40 家日本實體 受到管制
  • 管控名單(20 家):三菱重工、川崎重工、IHI、富士通、NEC 等國防相關實體,完全禁止兩用物項出口,正在進行的活動須立即停止
  • 關注名單(20 家):SUBARU、TDK、住友重機械、ENEOS 等實體,須申請個別出口許可,不得使用通用許可證
  • 未列名實體仍有限制:若涉及軍事用途或提升日本軍事實力,適用既有對日加強出口管制公告(2026-01-06 生效
  • 戰略材料管制持續生效:稀土(第 56/57/61/62 號)、超硬材料(第 55 號)、鋰電池(第 58 號)管制均已生效

一、即將生效/已生效的政策

1. 【本期新增】日本實體管控名單(第 11 號公告)

項目 內容
生效日期 2026-02-24(已生效)
發布機關 商務部安全與管制局
影響範圍 20 家日本國防、航空航太、軍事技術實體
管制強度 完全禁止兩用物項出口
狀態 本期新增

管控名單實體(20 家)

類別 實體名稱
三菱集團 三菱造船、三菱重工航空發動機、三菱重工海洋機械、三菱重工發動機與渦輪增壓器、三菱重工海事系統
川崎集團 川崎重工航空宇宙系統公司、川重岐阜工程
IHI 集團 IHI 原動機、IHI 主要金屬、IHI 噴氣機服務、IHI 宇航、IHI 航空製造、IHI 宇航工程
電子/電機 富士通防衛與國家安全、NEC 網路傳感器、NEC 航空宇宙系統
造船 日本海洋聯合、JMU 防務系統
研究機構 防衛大學、日本宇宙航空研究開發機構(JAXA)

行動要求

  • 立即審查:核對供應商、客戶、合作夥伴是否涉及上述 20 家實體
  • 停止進行中活動:若有正在進行的兩用物項出口或轉移,須立即停止
  • 建立篩查機制:將管控名單納入日常交易審查流程
  • 第三方轉移審查:確保海外合作夥伴不會將中國原產兩用物項轉移至上述實體
  • 特殊情況申請:如確有必要出口,可向商務部申請個別批准(預期審批極為嚴格)

違規風險

依據《出口管制法》及《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違規出口將追究法律責任。本公告具有域外效力 — 任何國家和地區組織或個人將中國原產兩用物項轉移至列名實體,同樣面臨法律責任追究。

來源商務部公告 2026 年第 11 號


2. 【本期新增】日本實體關注名單(第 12 號公告)

項目 內容
生效日期 2026-02-24(已生效)
發布機關 商務部安全與管制局
影響範圍 20 家日本汽車、材料、電子、研究實體
管制強度 須申請個別出口許可
狀態 本期新增

關注名單實體(20 家)

類別 實體名稱
汽車 SUBARU、日野汽車
能源/材料 ENEOS、三菱材料、日油
電子/電機 TDK、日新電機、東金、日東電工、八洲電機
重工業 住友重機械工業、運輸機工業
貿易商 伊藤忠航空、三井物產航空航太
研究機構 東京科學大學
其他 富士航空航天技術、儷達集團控股、ASPP、三泰克托、半井試劑

關注名單合規要求

  1. 禁止使用通用許可證:必須申請個別出口許可
  2. 提交風險評估報告:詳細說明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
  3. 書面承諾:承諾兩用物項不會用於任何提升日本軍事能力的用途
  4. 審查期限延長:不受《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 17 條第 1 款正常時限約束
  5. 涉軍出口不予批准:涉及日本軍事用戶、軍事用途、或提升軍事能力的申請將被拒絕
  6. 移除機制:列名實體可依據條例第 26 條配合核查義務後申請移除

行動要求

  • 核對客戶名單:確認供應鏈是否涉及上述 20 家關注名單實體
  • 評估出口許可申請:若需繼續出口,啟動個別出口許可申請程序
  • 準備風險評估報告:針對每筆交易撰寫最終用戶/用途風險評估
  • 取得書面承諾:要求日本客戶提供不用於軍事目的的書面承諾
  • 預留審批時間:審查期限可能延長,提前規劃交貨時程

違規風險

關注名單雖非完全禁止出口,但審批標準嚴格。涉軍出口「不予批准」的明確表態顯示,商務部將對最終用途進行嚴格審查。建議諮詢專業法律顧問評估交易可行性。

來源商務部公告 2026 年第 12 號


3. 雙軌制對比與官方說明

項目 管控名單(第 11 號) 關注名單(第 12 號)
實體數量 20 家 20 家
管制程度 完全禁止出口 須申請個別許可
正在進行的活動 須立即停止 可申請許可後繼續
通用許可證 不適用 禁止使用
審批程序 特殊情況可申請個別批准 須提交風險評估 + 書面承諾
審批時限 未明確 不受正常時限約束
移除機制 (配合核查)
涉軍出口 禁止 不予批准

官方立場

商務部發言人明確表示,這些措施旨在「制止日本『再軍事化』和擁核企圖」,措施「完全正當、合理、合法」。強調僅針對少數實體和兩用物項,不影響正常中日貿易。

來源商務部發言人答記者問


4. 【持續追蹤】對日本兩用物項全面禁令

項目 內容
生效日期 2026-01-06(已生效)
發布機關 商務部
影響範圍 所有兩用物項對日本軍事相關出口
狀態 持續追蹤

未列名實體注意事項

根據商務部發言人說明:即使日本實體未列入管控名單或關注名單,若出口涉及以下情形,仍適用既有的《關於加強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禁止兩用物項出口

  • 日本軍事用戶
  • 軍事用途
  • 一切有助於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的其他最終用戶用途

行動要求

  • 對所有日本客戶建立最終用途審查機制
  • 特別關注電子、航空、精密儀器等敏感行業
  • 確認客戶與日本防衛產業的關聯性
  • 諮詢法律顧問評估「有助於提升軍事實力」的具體認定標準

來源2026-01-06 商務部答記者問


5. 【持續追蹤】戰略材料管制體系

以下管制已全面生效,企業須確保持續合規:

管制類別 公告編號 生效日期 核心要求
稀土開採冶煉設備 第 56 號 2025-10-09 設備出口須許可
稀土永磁材料 第 57 號 2025-10-09 技術參數超標須許可
稀土境外物項 第 61 號 2025-12-01 中國成分 ≥0.1% 須許可
稀土技術 第 62 號 2025-10-09 禁止向境外提供技術
超硬材料 第 55 號 2025-11-08 金剛石等須許可
鋰電池 第 58 號 2025-11-08 ≥300Wh/kg 須許可

6. 【持續追蹤】中美實體清單緩和

項目 內容
調整日期 2025-11-06
內容 15 家美國實體措施終止;16 家暫停一年
暫停到期日 2026-11-06
狀態 持續追蹤

來源不可靠實體清單調整


二、執法動態

本期焦點

日期 事項 類型 影響
2026-02-24 40 家日本實體列入管制 管控/關注名單 中日貿易重大變化

執法趨勢

  • 對日管制持續升級:從 2026 年 1 月的全面禁令到 2 月的具體實體清單,中國對日出口管制逐步細化。雙軌制設計(管控名單 vs 關注名單)顯示政策制定的精細化。

  • 域外效力強化:第 11 號公告明確禁止海外組織和個人將中國原產兩用物項轉移至列名實體,顯示中國出口管制的域外執法意圖。

  • 戰略產業聚焦:管控名單集中於國防、航空航太領域,關注名單則涵蓋汽車、電子、材料等可能具有軍民兩用性質的產業。

  • 移除機制的設計:關注名單設有移除機制,為合規實體保留恢復正常貿易的途徑,顯示政策設計的靈活性。


三、美國市場注意事項

中日管制對美國供應鏈的潛在影響

影響領域 風險描述 建議行動
半導體設備 日本半導體設備商若無法取得中國材料,可能影響對美供貨 評估替代供應商
航太零組件 日本航太供應商列入管控名單,跨國供應鏈需調整 審查供應鏈中的日本環節
電子元件 TDK、日東電工等關鍵供應商受影響 評估被動元件供應穩定性
汽車產業 SUBARU、日野汽車列入關注名單 關注車用電子零件供應

美國相關政策動態

  • 中美經貿磋商延續:2025 年 11 月吉隆坡會談後的緩和措施仍在執行中,部分不可靠實體清單措施暫停至 2026 年 11 月。

  • 三方博弈:中國對日管制升級後,美日同盟在供應鏈安全方面的協調可能加強,企業需關注可能的連鎖反應。


四、實務 Q&A

Q1: 管控名單和關注名單有什麼區別?

A: 根據商務部發言人說明,兩者差異如下:

管控名單(第 11 號公告)

  • 完全禁止兩用物項出口
  • 禁止海外轉讓中國原產兩用物項
  • 正在進行的活動須立即停止
  • 僅特殊情況可申請個別批准

關注名單(第 12 號公告)

  • 不得使用通用許可證
  • 須申請個別出口許可
  • 須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和書面承諾
  • 審查期限不受正常時限約束
  • 涉軍出口不予批准
  • 有移除機制

來源:商務部發言人答記者問

Q2: 對未列名的日本實體出口兩用物項是否受限?

A: 根據發言人說明,即使日本實體未列入管控名單或關注名單,若出口涉及以下情形,仍適用 2026-01-06 生效的《關於加強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禁止兩用物項出口

  1. 日本軍事用戶
  2. 軍事用途
  3. 一切有助於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的其他最終用戶用途

來源:商務部發言人答記者問

Q3: 關注名單實體如何申請移除?

A: 根據第 12 號公告,列入關注名單的實體可依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 26 條,配合完成核查義務後,向商務部申請移除。具體步驟建議:

  1. 主動配合商務部的最終用戶/用途核查
  2. 提供完整的業務性質證明文件
  3. 出具不涉及軍事活動的書面保證
  4. 諮詢專業法律顧問協助申請程序

來源:商務部公告 2026 年第 12 號

Q4: 我的產品含有少量中國稀土成分,現在還可以賣給日本客戶嗎?

A: 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1. 直接出口:若出口至管控名單或關注名單實體,須遵循相應管制要求
  2. 境外再出口:若您位於中國境外,產品中中國稀土材料占價值 ≥0.1% 且列於第 61 號公告附件清單,再出口至日本須向中國商務部申請許可

此外,若最終用途涉及日本軍事能力提升,無論實體是否列名,均可能受限。

來源:商務部公告 2025 第 61 號


合規檢查表

本期必檢項目(建議在下期報告發布前完成):

  • 日本客戶篩查:核對所有日本客戶是否列入管控名單或關注名單
  • 進行中交易審查:若有涉及管控名單實體的進行中活動,立即停止
  • 關注名單許可申請:評估是否需要為關注名單實體申請個別出口許可
  • 供應鏈第三方審查:確認海外合作夥伴不會將中國原產物項轉移至列名實體
  • 最終用途審查機制:建立或更新對日出口的最終用途核實程序
  • 法律顧問諮詢:就具體交易風險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風險自評問題

問題 行動
是否與管控名單 20 家實體有業務往來? 是→立即停止相關活動
是否與關注名單 20 家實體有業務往來? 是→啟動個別許可申請
是否有其他日本客戶涉及國防產業? 是→評估最終用途風險
海外合作夥伴是否可能轉移中國物項至日本? 是→發送合規告知書

本檢查表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合規決策請諮詢專業法律顧問。


五、下期觀察

  1. 日本實體清單後續動態:觀察是否有新增實體列入管控名單或關注名單,以及關注名單實體是否有成功申請移除的案例。

  2. 域外執法實踐:第 11 號公告的域外效力條款如何執行,是否有海外實體因轉移中國物項而被追責的案例。

  3. 中日外交互動:雙軌制實施後的中日官方交涉及可能的緩和或升級信號。

  4. 產業調整應對:日本國防及民用產業如何調整供應鏈以應對中國出口管制。

  5. 中美緩和措施到期:2026 年 11 月暫停措施到期前的政策走向。


免責聲明

本報告由自動化系統產出,基於中國商務部出口管制資訊網等公開資訊。

重要聲明

  • 本報告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合規建議
  • 政策解讀為系統推測,可能與實際情況有差異
  • 行動要求僅為參考方向,實際合規需諮詢專業法律顧問
  • 實體清單及管制措施可能隨時更新,建議自行查閱官方來源
  • 數據可能因來源更新而發生回溯修正
  • 建議使用者諮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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